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会议一般开几天?

2024-05-19

1. 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会议一般开几天?

法律分析:
评审周期一般都是3个月左右,一般都不会超过4个月。为正确把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方向,科学、公平、公正地遴选项目,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

法律依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会议一般开几天?

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的介绍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于2007年5月14日制制定。该《细则》分基本原则,评审程序,重点项目、自选项目、非共识项目和跨学科项目的评审,倾斜政策和西部地区项目,关于重复立项问题,关于综合平衡问题,回避、保密与纪律7条21小项。

3. 国家社科基金会评后就公示了吗?

法律分析:
是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基金总量不断增加,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学科设置和项目设置不断拓展,项目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推出了一大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培养了一大批功底扎实、锐意进取的学科带头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性、权威性和示范性作用越来越明显。

法律依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国家社科基金会评后就公示了吗?

4. 国家社科会评要几天

1.7月28号国家社科开始会评,1天就能确定结果,一个月后进行公示。2.国家社科结题比自科麻烦很多,国家自科应该是所有纵向项目中最容易结题的。但国家社科的优势在于写份标书的工作量不大,基本上只有自科的五分之一,而且申请人即使对所选主题不是很熟悉,但只要有一个好的点子,同样可以获得立项。自科领域就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 国家社科会评要几天

法律分析:1.7月28号国家社科开始会评,1天就能确定结果,一个月后进行公示。2.国家社科结题比自科麻烦很多,国家自科应该是所有纵向项目中最容易结题的。但国家社科的优势在于写份标书的工作量不大,基本上只有自科的五分之一,而且申请人即使对所选主题不是很熟悉,但只要有一个好的点子,同样可以获得立项。自科领域就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社科会评要几天

6. 国家社科会评要几天?

法律分析:1.7月28号国家社科开始会评,1天就能确定结果,一个月后进行公示。
2.国家社科结题比自科麻烦很多,国家自科应该是所有纵向项目中最容易结题的。但国家社科的优势在于写份标书的工作量不大,基本上只有自科的五分之一,而且申请人即使对所选主题不是很熟悉,但只要有一个好的点子,同样可以获得立项。自科领域就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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