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兑换外币有规定吗

2024-05-16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兑换外币有规定吗

外汇额度:
介绍: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的标准兑换外汇汇出;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以内,或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以上换汇标准如超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向银行换汇时,需要带齐有关材料,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外,旅游、探亲、会亲、留学、就医的居民还必须带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兑换外币有规定吗

2. 个人外汇兑换有什么规定

  2010年初,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可通过试点银行的电子渠道自助进行结售汇操作。在试点政策取得社会普遍欢迎和认可的基础上,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3. 外管局对个人外汇规定

法律分析: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外管局对个人外汇规定

4. 为什么要限制个人外汇

意义在于控制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防止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一、 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二、 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 , 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外汇局应在举行听证的 7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 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录在案。外汇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多个听证申请人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外汇局仍应举行听证。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6.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一、 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二、 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 , 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外汇局应在举行听证的 7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 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录在案。外汇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多个听证申请人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外汇局仍应举行听证。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法规

法律分析: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一、 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二、 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 , 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外汇局应在举行听证的 7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 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录在案。外汇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多个听证申请人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外汇局仍应举行听证。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法规

8.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