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2024-05-16

1.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
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
一、股权质押需要公证吗?怎么办理?
需要公正,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拥有股权处分权,股权是否可以进行质押等。股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出质给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
二、解除质押股票上涨概率
一般财务状况健康的控股股东大概率不会选用激进的质押比例,退一步来讲,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很有可能是因为用尽了其他的融资方式,可选用的融资手段已不多。如股票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控股股东需及时追加担保品,过高的质押比例容易出现“无票可补”的情形,假使又碰上控股股东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三、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
1、股权需要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素,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质押登记,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2.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1、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股权的价值可能会下跌。
2、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不能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不能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不能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不能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股权质押回购风险有哪些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点主要是股价下跌风险,其次是信用风险。
1、标的证券股价下跌风险
鉴于股票的高风险性和流动性,价格波动影响股票市值,波及其抵押价值。当标的证券大幅下跌时,其抵押价值也大幅下跌。
2、大股东信用风险
客户的信用风险指因客户履约能力不足或恶意不履约的行为导致客户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融资款项。引发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
(1)客户因资信下降或经营不善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
(2)客户的融资规模超过其还款能力;
(3)银行资质评级体系不完善、不科学,导致高估融入方实际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进而使银行授予客户的交易额度及交易规模超过其实际可承受上限;
(4)由于宏观经济、政策面、行业面或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引发客户财务出现困难。客户未能按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融资款项,既影响到银行经营风险,也会导致影响客户资金流的正常运转,影响实体经济的融资环境。

3.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4.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代表企业如海航系和超日太阳这种几乎将全部股权质押出去的信托产品。
	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在业内,一般情况下质押率在50%以下是比较安全的。
	事实上,股权质押类信托的最大风险就在于质押的股权出现贬值,对此,信托公司一般会按照一个折扣比例来进行估值。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5. 股权质押类信托有哪些风险

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在业内,一般情况下质押率在50%以下是比较安全的。
事实上,股权质押类信托的最大风险就在于质押的股权出现贬值,对此,信托一般会按照一个折扣比例来进行估值。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的股份出质的,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类信托有哪些风险

6. 股权质押风险有多大

股权质押会产生下列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
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二、股权质押是否要存在债权债务?
股权质押是要存在债权债务。因为以股权质押的,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实现担保债权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和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设立股权质押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7. 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谁?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
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时,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得超预期的收益。
一、企业融资是什么意思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企业融资一般是指非金融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总的说来分为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自己的积累可供使用资金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另一种是外源融资,是指企业外部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资金注入,将资金转化为股份的过程。
二、资管产品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资管产品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
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委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谁?

8.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谁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有:
1.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优先受益人)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
2.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人是“优先受益人”。
一、电子商务企业融资的途径是什么
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方式:
1、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是初创企业获得资金的常用途径;
2、向身边的人借钱;
3、银行贷款,创业者可以随时尝试从当地银行融资;
4、天使投资者,天使投资是初创企业融资的好选择,通常附加条件不多;
5、寻找合适的企业孵化平台。企业孵化平台旨在孵化高新技术成果、科技企业和初创企业,促进合作与交流,使企业更大;
6、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热点之一,目前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展迅速,出现了解决创意、产品上市、门店扩张或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的众筹平台。
二、融资模式有哪些
融资模式有:
(1)BOT模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
(2)TOT融资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3)PPP融资模式(P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
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4)PFI融资模式,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
(5)ABS融资模式,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asset-backed
secritization)。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三、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质押与股票质押有下列区别: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票质押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